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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何謂勞基法第11條所稱的「無法勝任工作」?】
依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1條規定,當勞工無法勝任所擔任的工作,且雇主已採取法律賦予的各種保護措施後,勞工的工作表現仍無改善,雇主即有權終止勞動契約。然而,根據現行法律實務見解,「無法勝任工作」的涵義不僅限於勞工的技術能力或工作完成度,還包括工作態度與敬業精神等因素。也就是說,若勞工表現出消極的工作態度,例如「能做而不做」或「可以做但無意願做」,這些情況皆可能構成無法勝任工作的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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