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業團隊
最新消息
案例專欄
聯絡我們
首頁
專業團隊
最新消息
案例專欄
聯絡我們
【加班應以「申請單」還是「打卡紀錄」為準?】
若雇主與勞工未訂立勞動契約、工作規則或其他加班相關規定,依據《勞動事件法》第38條,勞工的出勤紀錄可推定為雇主同意的工作時間,因此若勞工的出勤紀錄顯示晚於一般下班時間,雇主應支付加班費,除非雇主能提出反證,如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,證明該段時間包含休息或未經同意的加班,才能推翻這一推定。相反地,若企業有明文規定加班需事前申請並經主管核准,則勞工應依規定辦理。若勞工未提交加班申請或無法證明延後工作是因工作需要,則無法主張加班費。
返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