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資遣未滿三個月的勞工須預告嗎?】
根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6條之規定,若雇主欲資遣任職未滿三個月之勞工,無需事先預告,即可直接資遣。然而,需特別注意的是,雖然《勞動基準法》未強制要求雇主提前預告勞工,但根據《就業服務法》第33條第1項,雇主須於勞工離職日前十日內通報勞工局資遣相關事宜。換言之,若雇主計劃於5月20日資遣勞工,必須於十日前(即5月10日)通報勞工局。若雇主在5月20日未事先通報勞工局,雇主仍可於當日直接通知勞工翌日無須再來上班。然而,需要注意的是,雇主必須在5月20日當日向勞工局通報資遣事宜,並且支付該勞工自5月20日起至5月30日的薪資,即使勞工在此期間不再實際出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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