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請求裁判離婚】


根據《民法》第1052條,若要請求裁判離婚,原告方必須證明對方有以下情形之一:重婚(通常在現實中不常見),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(即「偷情」),或對配偶施以不堪忍受的虐待(包括家庭暴力)等。然而,實際上收集證據往往困難。為此,《民法》提供了一條簡化途徑:只需證明婚姻關係已經「無法維持」,且問題主要在於對方,或至少對方錯誤較多,法院即可基於「破綻主義」判決離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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