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何謂「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」?】
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,勞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,或於一個月內累計曠工達六日,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。然而,所謂「連續曠工三日」依據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127號民事判例之意旨,係指勞工於應出勤工作之連續日無故未到班之情形。若勞工於其中任何一日獲准請假,該日則不計入連續曠工天數,且不影響曠工之連續性。例如,若勞工於週一、週二、週三連續三天無故未出勤,該行為屬於連續曠工三日;但若其於週一曠工、週二請假、週三再次曠工,則不構成連續曠工三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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