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特休假於期限內未使用是否等同於放棄權利?】


在現行職場中,許多公司告知員工若其特休假在規定期限內未使用,將視為放棄該權利。然而,根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的規定,雇主有義務通知員工其特休天數。若在年末結算時,員工未能使用完畢的特休假,應將未使用的特休假轉換為工資支付給員工,或者經雙方同意,將特休假期限予以延長。換言之,公司必須選擇將未使用的特休假轉換為工資支付給員工,或是延長特休假的有效期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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