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專欄

Case

【陳報遺產清冊的好處】

根據我國現行法律,繼承原則上採取「概括限定繼承」制度,亦即繼承人所承繼的遺產僅在遺產範圍內負責清償被繼承人(即亡者)的債務。雖然此制度對繼承人提供了一定保障,但並不表示繼承人完全無須以自有財產清償債務。根據《民法》第1162條規定,若繼承人未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,未來可能面臨以個人財產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風險。這種情況常發生在繼承人不知悉被繼承人具體債務狀況的情況下,便先行以遺產償還已經現身的債權人。數年後,若有其他債權人出現主張債權,但此時遺產已不足以清償,繼承人則可能需動用自身財產來支付這些後續出現的債務。因此,陳報遺產清冊具有相對較高的保障性。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個月內向法院提交遺產清冊,將亡者的遺產詳情如實陳明後,法院會設立一段期限(通常為六個月)供債權人申報債權。期限屆滿後,遺產將依該期間內申報的債權進行分配清償。在遺產清冊已提交的情況下,即便數年後有不知名的債權人出現並要求清償,若當時遺產已全數分配完畢,繼承人亦無須以個人財產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,從而避免了自身財務上的風險。

【可以強制執行「公同共有」之不動產嗎?】

根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55號裁定,在公同共有物未分割前,債權人不得對公同共有的「物」聲請強制執行,但可以對該公同共有的「權利」請求執行。因此,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人的公同共有權利進行查封。然而,查封後,債權人無法直接將該不動產變賣以換取現金來償還債務;債權人須先代位債務人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,待分割完成後,債權人才可進行拍賣並受償。

【應繼分的意義與計算方式】

按照字面上的意義,應繼分是指「應該繼承的份額」,即法律規定的「預設」的遺產分配方式。若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,且繼承人無法就遺產分配達成協議,法律將依據應繼分的規定分配遺產。例如,若某人(如小明)過世,遺產總額為1,000萬元,且小明在過世之前已婚,依法律規定,小明的配偶可先取得一半的遺產,即500萬元,剩餘的500萬元則分配給小明的子女;若小明婚後未有子女,則配偶取得500萬元後,剩餘的500萬元將由小明的父母繼承;若小明的父母已故,則這500萬元將依第三順位分配給小明的兄弟姊妹。

【兄弟姊妹的小孩能繼承我的財產嗎?】

在當前社會中,越來越多人選擇結婚不生子女或不婚不生。在未擬定遺囑的情況下,兄弟姐妹的子女(即被繼承人的侄甥甥女)無法繼承其遺產,因為根據《民法》第1138條的規定,這些人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範疇。因此,若希望兄弟姐妹的子女能繼承自己的財產,可在生前提前委託律師擬定遺囑。否則,依法律規定,被繼承人的財產可能最終歸國家所有。

【特留分之意義】

所謂特留分,按民法規定,係指在遺產繼承過程中,各繼承人應享有的最低繼承比例。其主要目的是在存在遺囑的情況下,防止遺產分配的不公平現象,例如防止某些繼承人獨占遺產或被排除在繼承之外。為此,法律通過保障特留分比例,確保每位繼承人能夠獲得至少法定的最低遺產份額。因此,若遺囑的遺產分配侵害了任一繼承人的特留分,該繼承人可以行使「特留分扣減權」,以恢復其應享有的特留分。

【夫妻剩餘財產分配:一方支付開銷,另一方不參與家庭事務】

如果家庭開銷全部由其中一方支付,而另一方只是待在家中不參與家庭事務,並且亂花財產,這樣在離婚時是否仍需分配財產給後者?根據我國《民法》規定,答案是肯定的,即使某一方對家庭貢獻有限,仍需分配財產。然而,如果能夠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對方對家庭毫無貢獻、揮霍無度,甚至存在長期家暴等情況,則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整財產分配比例,以減少分配給該方的財產。

【夫妻剩餘財產分配:法定財產制】

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如何進行?依據《民法》規定,關於夫妻財產共有三種制度:法定財產制、共同財產制、分別財產制。 在實務上,若夫妻雙方未另行簽訂財產約定,則默認適用「法定財產制」,這也是目前大多數夫妻所依據的制度。根據「法定財產制」,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原則為:較多財產的一方應分給較少財產的一方。具體計算方式為:(較多財產-較少財產)/2=分得的財產。例如,若在婚後扣除負債後,丈夫名下財產結餘為100萬元,妻子名下財產結餘為50萬元,那麼按照上述計算方式:(100萬元-50萬元)/2=25萬元。因此,丈夫需支付妻子25萬元。

【 配偶外遇偷吃,蒐證違法?】

實務中,許多人會翻拍或截圖配偶手機上的 Line 曖昧對話、親密雙人合照或遊玩的影片紀錄,作為提告證據來指控第三者侵害配偶權。然而,這些證據的取得方式屬於「偷拍竊取」,並非經法院認定的「正當取得」,因此可能會被法院拒絕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。此外,這種行為還可能引發對方提告「妨礙秘密罪」,從而面臨刑事責任,增加法律風險。儘管如此,近年來考慮到外遇案件中證據蒐集的困難,法院在具體案件中會考量配偶隱私權和原告證據蒐集權之間的平衡,根據比例原則,對於違法取得的證據是否可作為本案證據使用,進行個別評估。

【婆媳問題是否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?】

在現實生活中,受到父權主義的影響,許多女性面臨不平等待遇,甚至遭受夫家的苛刻對待。若丈夫無法妥善處理婆媳矛盾,這可能促使一些女性希望脫離這種家庭狀況,並考慮與丈夫離婚。根據《民法》第1052條第4款,若夫妻一方的直系親屬對另一方進行虐待,並導致無法共同生活,受害方可向法院請求離婚。換言之,如果公婆對媳婦在身體上、言語上、精神上進行故意刁難、虐待、恐嚇、精神壓迫或肢體暴力等行為,而丈夫未能協助調解,甚至與婆婆站在同一立場,則此類情況可能構成離婚的法定事由。

【請求裁判離婚】

根據《民法》第1052條,若要請求裁判離婚,原告方必須證明對方有以下情形之一:重婚(通常在現實中不常見),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(即「偷情」),或對配偶施以不堪忍受的虐待(包括家庭暴力)等。然而,實際上收集證據往往困難。為此,《民法》提供了一條簡化途徑:只需證明婚姻關係已經「無法維持」,且問題主要在於對方,或至少對方錯誤較多,法院即可基於「破綻主義」判決離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