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專欄

Case

【何謂「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」?】

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,勞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,或於一個月內累計曠工達六日,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。然而,所謂「連續曠工三日」依據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127號民事判例之意旨,係指勞工於應出勤工作之連續日無故未到班之情形。若勞工於其中任何一日獲准請假,該日則不計入連續曠工天數,且不影響曠工之連續性。例如,若勞工於週一、週二、週三連續三天無故未出勤,該行為屬於連續曠工三日;但若其於週一曠工、週二請假、週三再次曠工,則不構成連續曠工三日。

【資遣任職未滿十日之勞工之通報問題】

一般而言,依據《就業服務法》第33條第1項規定,雇主若欲資遣勞工,應於勞工離職日前十日內向勞工局通報資遣相關事宜。然而,若雇主欲資遣一位任職未滿十日之勞工,則無法按照此條規定提前十日通報。因此,該情況適用《就業服務法》第33條第1項後段,屬於因不可抗力導致的資遣。此時,雇主可於勞工離職日起三日內向勞工局完成通報程序。

【資遣未滿三個月的勞工須預告嗎?】

根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6條之規定,若雇主欲資遣任職未滿三個月之勞工,無需事先預告,即可直接資遣。然而,需特別注意的是,雖然《勞動基準法》未強制要求雇主提前預告勞工,但根據《就業服務法》第33條第1項,雇主須於勞工離職日前十日內通報勞工局資遣相關事宜。換言之,若雇主計劃於5月20日資遣勞工,必須於十日前(即5月10日)通報勞工局。若雇主在5月20日未事先通報勞工局,雇主仍可於當日直接通知勞工翌日無須再來上班。然而,需要注意的是,雇主必須在5月20日當日向勞工局通報資遣事宜,並且支付該勞工自5月20日起至5月30日的薪資,即使勞工在此期間不再實際出勤。

【試用期間可以直接解雇不適任勞工嗎?】

若勞動契約中包含合理的試用期間(一般為三至六個月)條款,雇主可在試用期間內評估求職者的業務能力、操守、適應企業文化及應對態度。若雇主判斷該求職者不適格,雇主可在試用期間內或試用期滿後直接終止勞動契約,「無須」先依據勞動基準法所賦予的最後手段性原則進行改善後,才可終止契約。

【加班應以「申請單」還是「打卡紀錄」為準?】

若雇主與勞工未訂立勞動契約、工作規則或其他加班相關規定,依據《勞動事件法》第38條,勞工的出勤紀錄可推定為雇主同意的工作時間,因此若勞工的出勤紀錄顯示晚於一般下班時間,雇主應支付加班費,除非雇主能提出反證,如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,證明該段時間包含休息或未經同意的加班,才能推翻這一推定。相反地,若企業有明文規定加班需事前申請並經主管核准,則勞工應依規定辦理。若勞工未提交加班申請或無法證明延後工作是因工作需要,則無法主張加班費。

【試用期間員工不適任】

若勞動契約中包含合理的試用期間條款,雇主可在試用期間內評估求職者的業務能力、操守、適應企業文化及應對態度。若雇主判斷該求職者不適格,雇主可在試用期間內或試用期滿後直接終止勞動契約,無需先依據勞動基準法所賦予的保護措施進行改善後,才可終止契約。

【何謂勞基法第11條所稱的「無法勝任工作」?】

依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1條規定,當勞工無法勝任所擔任的工作,且雇主已採取法律賦予的各種保護措施後,勞工的工作表現仍無改善,雇主即有權終止勞動契約。然而,根據現行法律實務見解,「無法勝任工作」的涵義不僅限於勞工的技術能力或工作完成度,還包括工作態度與敬業精神等因素。也就是說,若勞工表現出消極的工作態度,例如「能做而不做」或「可以做但無意願做」,這些情況皆可能構成無法勝任工作的依據。

【勞工離職時所負之交接義務】

關於離職交接問題,根據行政院主管機關及法院的認定,交接義務屬於勞動契約中的「附隨義務」。因此,即使勞動契約已經終止,勞工在離職時仍應履行交接手續。儘管勞動基準法中並未明文規定交接作為勞工義務,但若因勞工未完整交接而導致公司權益受損,公司有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,要求賠償損失。此外,公司若希望保障自身利益,可在訂立勞動契約時約定交接義務及相應的違約金條款。如果勞工在離職時未履行交接義務,公司可以依契約約定向勞工請求約定之違約金。

【特休假是否必須以公司營運為主,不能隨意安排?】

在實務上,《勞動基準法》並未對特休假提前通知的具體期限作出明確規定。然而,特休假屬於對員工辛勞工作的獎勵,員工可以根據個人安排自由選擇休假時間,且無需提供理由。儘管如此,如果公司因經營上的迫切需求需要調整休假安排,只要雙方達成協議,即可協調並修改休假日期。

【特休假於期限內未使用是否等同於放棄權利?】

在現行職場中,許多公司告知員工若其特休假在規定期限內未使用,將視為放棄該權利。然而,根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的規定,雇主有義務通知員工其特休天數。若在年末結算時,員工未能使用完畢的特休假,應將未使用的特休假轉換為工資支付給員工,或者經雙方同意,將特休假期限予以延長。換言之,公司必須選擇將未使用的特休假轉換為工資支付給員工,或是延長特休假的有效期限。